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區,含光明、坪山新區等管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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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市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單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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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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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高峰時段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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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將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委托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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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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