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構建和諧醫療保險體系,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促進社會公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湖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湘政發[2007]2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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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組織實施、引導、支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以住院統籌為主,兼顧門診大病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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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城鎮居民家庭和財政負擔能力,主要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保持與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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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和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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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含城鎮未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的農村居民)。具體包括: (一)少年兒童、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以及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居民子女); (二)18周歲以上至60歲周歲以下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非從業居民); (三)60周歲及其以上的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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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參保手續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辦理。同一家庭,除已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員外,應同時辦理參保手續。戶籍不在本統籌地區的在校學生,由學校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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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依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按照本試行辦法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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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城區和各縣市分別核算。華新開發區、松木工業園、白沙工業園范圍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歸口所在行政區管理。華新開發區、松木工業園、白沙工業園給予必要的人力和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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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調劑機制。風險儲備金按統籌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總量累計達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風險儲備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納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風險儲備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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