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以市、縣區預算為主。 所需資金和用款計劃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按實際情況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政府批準 后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定期撥付,年終決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社會保障 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戶專帳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區財政要在國有商業銀行 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鄉鎮財政要在當地銀行(信用社)開設"農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由市、縣區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縣區要建立農村低保基金。除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外,應廣泛動員和鼓勵社會和民間組織及 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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