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重病醫療費用補助、門診特定病種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參保人就醫購藥管理辦法、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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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標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擬訂調整方案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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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額;社保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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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突發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災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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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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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000年11月29日市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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