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立項,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價;其中,民辦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執行。 職業培訓的收費標準由職業培訓機構自主確定,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公示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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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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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并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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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職業教育的特點,聘請教師;可以根據專業技能培訓的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術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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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的培養培訓規劃,在本市高等院校、企業和相關單位建立培養培訓基地。企業應當為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的實踐和培訓提供條件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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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管理本市職業技能鑒定和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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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鼓勵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實施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雙證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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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鼓勵境外職業資格認證機構在本市依法開展相關認證業務。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境外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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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市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對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上崗前進行職業培訓。 本市建立青年見習基地,對志愿報名的適齡青年,政府應當組織其在就業前到青年見習基地接受在崗職業技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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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用人單位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國家未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鼓勵用人單位優先從經過相應職業培訓的人員中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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