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負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一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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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收繳,每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為繳費期,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啟動當年,同時收繳當年及次年應繳保費。 年度繳費截止日后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及時到居住地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參保繳費,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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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州級統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基金管理辦法由州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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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專用票據由財政部門監制、勞動保障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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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為繳費人員出具繳費憑據。每一保險年度,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對行政區域內的參保繳費人員信息進行復核,確保參保繳費信息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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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收繳資金的對帳和匯總工作。繳費期內每月25日前,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應攜帶參保人員花名冊等相關材料,連同收繳的醫療保險費送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辦理保險費上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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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統一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和《楚雄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由各收費單位統一領購發給參保人。 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和保險證應當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壞本人應當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和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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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各類城鎮居民的財政應補助資金情況,于每年繳費期截止后1個月內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報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州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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