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顧年長者原則制定;所余資金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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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顚S,全部用于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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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應得利息分別計算和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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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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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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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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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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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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