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自治區(qū)、州、市(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jīng)辦機構(gòu)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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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ㄒ唬﹦趧庸δ苷系K程度鑒定; 。ǘ┥钭岳碚系K程度鑒定; 。ㄈ┭娱L停工留薪期確認; 。ㄋ模┡渲幂o助器具確認; 。ㄎ澹┘膊∨c工傷關(guān)聯(lián)鑒定; (六)工傷康復(fù)確認; (七)因病或者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ò耍┙邮芪械膭趧幽芰﹁b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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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yīng)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趧幽芰﹁b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ㄈ┽t(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和檢查檢驗單、影像等診療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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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再次鑒定、復(fù)查鑒定的鑒定結(jié)論沒有改變的,或者鑒定疾病與工傷無關(guān)聯(lián)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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