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8年第123號)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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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下同)都應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按屬地管理原則,中央、省和其他駐清遠單位的職工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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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職工生育保險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社會保險部門負責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給付和管理業務。財政、衛生、地稅等部門按職能分工,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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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實行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制度、統一信息和業務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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