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規定,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手續時,應當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要求進行審核,并按照規定,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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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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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繳費基數9%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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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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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征繳管理) 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數額的計算、繳納的程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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