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省專利獎勵辦公室每年在省科學技術廳官方網站發布省專利獎申報公告。
|
第九條
符合《山西省專利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報省專利獎。
|
第十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提供下列申報材料: (一)《山西省專利獎申報書》; (二)申報人的法人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材料; (三)專利證書及授權文本復印件,最新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四)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產品的實物圖片; (五)專利實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證明材料,加蓋出具證明單位的公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需提供相關許可證明; (七)專利權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所有專利權人要出具書面同意證明,并協商授權委托其中一個專利權人進行申報; (八)其他有關材料。
|
第十一條
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同一設備、生產線運用了多項專利,申報人只能從中確定一項核心專利申報省專利獎。
|
第十二條
申報人對其提交的全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報材料中的證明材料,由出具證明單位在其證明事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
第十三條
省專利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省專利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范圍內進行推薦。
|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專利獎勵辦公室提交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
第十五條
《山西省專利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稱“其他部門和單位”,是指經省科學技術廳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省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駐晉有關部門及其他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
第十六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項目,如果在此后的實施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山西省專利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