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實行小時、日工資制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法定休假節日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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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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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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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員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或者工傷津貼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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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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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后的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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