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一)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及其說明一式四份; (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通過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決議; (三)《常州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報送審查表》; (四)《常州市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基本情況表》; (五)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的集體協商記錄; (六)按規定須攜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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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對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有修改意見,應將修改意見及時通知協商雙方。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并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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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常州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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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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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單位職工方應當自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內,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按隸屬關系分別報送市、轄市、區總工會,或者產業、行業工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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