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條
電商執法人員入駐平臺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時,應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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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
利侵權投訴,投訴人應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電子版投訴書,明確要求刪除、屏蔽的產品名稱和具體互聯網鏈接,并提供下列電子文檔材料: (一)權利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身份證復印件)、有效聯系方式和地址;委托他人投訴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 (二)專利權證書及其有效性證明; (三)涉嫌侵權產品與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對比材料; (四)其他能夠證明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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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重點審查被舉報的平臺使用者名稱、舉報專利名稱、專利號及相關鏈接、截圖等信息。 符合受理條件的,電商執法人員應于收到材料24小時內通知投訴、舉報人,將投訴書、舉報信及相關證據、提交申辯通知等文書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方式通知被投訴人(被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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