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管理,規范公共就業服務、職業中介、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等行為,促進勞動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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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構建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人力資源信息,為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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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發揮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作用,為高等學校畢業生提供綜合就業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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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用人單位征集見習崗位,幫助高等學校畢業生參加見習活動,提升就業能力。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等學校畢業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見習崗位管理,定期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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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律、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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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并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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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向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并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重點幫助。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的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并確保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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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自主創業的勞動者應當及時提供創業項目論證、創業風險防范、政策和法律咨詢、創業培訓、小額貸款申辦、開業指導與代辦創業項目登記等方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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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的程序、登記證的樣式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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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場所或者服務窗口,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建立專門臺帳,做好相應統計工作,逐步構建與工商、稅務、民政部門信息共享的網絡,及時掌握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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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第三十四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就業需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以及離開學校滿六個月未能就業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非本地戶籍人員在現居住地穩定就業滿六個月的,失業后可在現居住地進行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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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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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鼓勵各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各類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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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加強失業動態監測,制定應對規模失業的調控預案,采取專項政策措施,預防、調節和控制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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