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
第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參照本辦法實行醫療補助的其他人員。具體人員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
第七條
在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中央、省、部屬駐濟行政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