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企業特殊工種管理,完善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辦法,促使企業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和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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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管理及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特殊工種是指井下、高空、高溫、低溫崗位,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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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特殊工種管理遵循依法、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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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企業特殊工種的監督管理和特殊工種退休審批,各區縣 (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特殊工種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企業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的采集、記錄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種退休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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