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可以采取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運用專利權。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可以占公司注冊資本中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的法定最高限額。
|
第十六條
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專利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設立的風險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融資需求。 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投融資擔保。
|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產學研合作,依靠專利技術創辦科技型企業。 鼓勵取得專利技術的企業建立相關領域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利用。 在同等條件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專利專項資金要優先扶持科技型企業和實行專利聯盟的企業實施專利產業化開發應用項目。
|
第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擁有自主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推動自主專利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專利交易市場,建立專利技術網絡交易平臺,促進發展專利代理、咨詢、評估等服務業,規范專利權交易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