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高速公路沿車輛順行方向右側的路肩、停車車道和緊急停車帶為應急車道,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遇緊急情況需要停車的,應當緊靠應急車道的最右側停車,并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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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車道規定的行駛車速行駛,除超車外,禁止低速車輛占用快速車道行駛; (二)除遇障礙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外,不得停車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 (三)遇前方道路受阻、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車輛緩慢行駛時,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在應急車道上行駛或者停車; (四)因交通事故,施援、清障車輛及人員需要上高速公路實施救援、清障作業的,應當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現場交通警察的指揮。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除超車外,應當靠道路最右側行車道或者慢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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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性活動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行道、橋梁、隧道和緊急避險車道檢修車輛,確因故障無法行駛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并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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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救援、清障作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安全警示標志應當分別連續設置在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夜間還應當設置反光錐筒等醒目警示標志。 發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事故車輛來車方向15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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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行人、牲畜或者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應當進行阻止;不聽勸阻的,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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