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知識產權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參考依據。市(州)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負責對本地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和項目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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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專賬管理,并向同級知識產權和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情況,自覺配合開展項目合同簽訂、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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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按項目法支持的項目未按實施方案實施的,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對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通過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廳將全額追減相應資金,并取消項目單位或所在地區以后年度申請資金的資格,同時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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