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單位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之日起20日內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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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于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職工未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單位應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資料,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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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信息,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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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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