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等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引導、支持從事專利代理、信息咨詢、檢索、評估、運營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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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綜合服務平臺,提供政策咨詢、信用信息、專利資助、專利交易、專利導航、專利預警、維權援助以及舉報、投訴等專利信息公共服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行業協會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專利數據庫、專利布局、專利預警,推動全省專利信息資源開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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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和規范專利交易市場,鼓勵企業、機構及社會資金參與專利交易平臺建設,支持專利交易機構發展,提高專利交易服務水平,推進專利技術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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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評議機制,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重大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立項、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國有資本的企業并購、技術進出口等事項進行專利評議,防止盲目引進、重復研發、專利侵權和技術泄密,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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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鼓勵、支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專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組織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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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與北京、天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合作建立京津冀專利誠信服務系統,推動京津冀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案件以及執行失信、專利代理失信等信息納入服務系統,并將該服務系統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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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補助、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貸款、專利保險等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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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鼓勵擔保機構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專利質押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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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專利代理機構,積極引進省外優質代理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專利代理機構以多種形式和渠道培養和引進專利代理人才。完善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各界人士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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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情況、專利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 建立專利代理優質服務評價制度,開展全省專利代理誠信服務活動,激勵專利代理機構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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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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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相應執業資質、資格。 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加強自律,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文件和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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