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條
展會主辦方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專利保護條款: (一)參展商應當遵守展會的專利保護規則,在展會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 (二)參展商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的調查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資格; (三)經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認定涉嫌專利侵權或假冒專利,禁止展出的參展展品,參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資料、更換展板等撤展措施的,展會主辦方可以對涉嫌侵權的展品及宣傳材料等予以暫扣,并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商的參展資格; (四)展品已被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參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資料、更換展板等撤展措施時,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商的參展資格; (五)與展會專利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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