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靈活就業等人員由個人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10%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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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含各種津貼工資、補助工資及獎金)為準。職工工資總額無法確定的,按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新錄用人員按起薪當月工資收入換算成全年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基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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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照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4.5%,可以采取企業自籌、個人繳費、主管部門調劑和財政補助等辦法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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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帳戶劃轉、統籌基金提取三部分組成。分別為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每人每月繳納6元(個人參保的由個人繳納),參保人員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每人每月劃轉6元(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提取10%。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獨立核算,專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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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用人單位按照工作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的4%(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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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為:行政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企業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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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比例在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4%以內的部分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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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用,按月由地稅部門征收。靈活就業等人員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繳納下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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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定期向職工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免費為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個人提供繳費情況及個人醫療帳戶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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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本金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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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續保時,應繳未繳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規定標準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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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時,必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在資產清算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首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按照鹽政辦發[2000]41號有關規定,繳足離崗休養人員、退休人員和其他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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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退休、調動、死亡或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情況,須及時憑有關證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變更或終止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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