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和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所收費用的一至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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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備案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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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亂收費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多收的費用給學員,并由市政府物價行政部門處以多收費用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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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直至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注冊證》或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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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各類培訓班,管理不善、教學質量低劣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進行整頓,并向學員退回所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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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違反國家規定和本條例,濫發成人教育證書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收回證書或公告所發證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注冊證》或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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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舉辦職工技術等級培訓、崗前和在崗技術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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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應使用財政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單據;罰款全額上繳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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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濫用職權,未構成犯罪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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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被處罰者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處罰者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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