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市區居民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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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原則: (一)低水平,廣覆蓋;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由政府組織引導,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社會捐助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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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指導和管理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市財政、地稅、教育、人事、衛生、公安、民政、發改、殘聯、審計、監察等部門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實施工作。 市、區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籌集和撥付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負責督促所屬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參保登記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代收代繳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參保居民戶籍認定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低保人員身份認定工作; 市殘聯負責殘疾人員身份認定工作。 市人事、發改、衛生、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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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事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供給。其編制及所需人員由區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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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本著積極慎重的方針,總體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市區范圍內統一政策,以戶口所在地為準,分區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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