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包括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和預決算管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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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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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工傷保險費到賬信息,編制《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反饋社保機構征繳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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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每月月末,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將收入戶存款全部轉入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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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定期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對賬。對賬有差異的,須逐筆查清原因,調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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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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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基金支出計劃,于每月月末填制下月用款申請書,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確認資金到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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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對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項,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規定或計劃從“支出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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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銀行回單,將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饋給待遇支付、稽核監督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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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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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及時填制收入記賬憑證。 (一)社保機構征繳收入應根據銀行回單、工傷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工傷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工傷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填制記賬憑證。 稅務機關征收地區,社保機構以收款銀行(即財政專戶開戶行)或稅務機關傳來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并根據稅務機關報送的《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填制記賬憑證。 (二)對“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債券投資”生成的利息,根據銀行轉來的利息回單或財政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三)對上級下撥和下級上解收入,以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四)對滯納金等其他收入,根據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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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對發生的每筆基金支出,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填制支出記賬憑證。 (一)工傷待遇支出,根據電匯單、轉賬支票存根和銀行回單以及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傳來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填制記賬憑證。 (二)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非工傷保險待遇性質支出,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分列科目,其他支出(如臨時借款的利息等),通過“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從“支出戶”劃轉,以支票存根、支付銀行借款利息回單等相關支付憑據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三)補助下級和上解上級的支出,以相關賬戶繳撥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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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按科目分類匯總記賬憑證,制作科目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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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每月月終,收到銀行對賬單后,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與銀行日記賬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將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財政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與總分類賬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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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編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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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預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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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本年度實際征繳和支出、結余情況以及征繳和待遇支付部門傳來的下年度征繳年度計劃和待遇支出年度計劃,編制預算草案,按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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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預算草案,填制預算報表,將其傳給征繳部門和待遇支付部門,并根據征繳情況及實際收支情況,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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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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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決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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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決算編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終了前核對各項收支,清理往來款項,同開戶銀行、財政專戶對賬,并進行年終結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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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本年度各賬戶余額,編制年終決算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編寫報表附注及收支情況說明書,對重要指標進行財務分析,形成年度會計決算報告,并按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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