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所有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記入辦法按《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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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首次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足額繳費后次月起享受門診醫療保險待遇;連續正常繳費滿6個月后,從第7個月起享受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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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中斷繳費的,從次月起凍結其《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中斷繳費后在3個月以內恢復繳費并同時按規定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即可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恢復繳費時未補繳中斷繳費期間醫療保險費,或中斷繳費3個月后再予補繳的,一律從次月起恢復享受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并在連續正常繳費6個月后,從第7個月起恢復享受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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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對中斷繳費時間進行補繳。首次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最早可從當地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之月(其中市區為2002年7月)起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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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補繳金額按照補繳基數乘以補繳比例并加收利息的辦法計算,其中補繳基數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歷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綜合確定,補繳比例按補繳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執行,并同時補繳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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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除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外,期間發生的住院費用中的自負部分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50%的醫療補助,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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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原參加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靈活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在當地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之月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為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之月(市區為2002年7月)后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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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辦妥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到達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2007年6月30日前到達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5年;2007年7月1日后到達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在5年基礎上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到達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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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到達退休年齡,經批準符合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但不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㈡項規定的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須以辦理退休手續時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個人帳戶不再補記。 靈活就業人員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實際結余額清退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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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同時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批準到達退休年齡后延長基本養老保險5年繳費的,醫療保險繳費同時延長,延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按當地同期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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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按《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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