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保障勞動者利益,進一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體系,根據市區(含鹿城、龍灣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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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區下列單位的人員均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的臨時工; (二)全民、縣以上集體企業中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 (三)區街和勞動服務公司企業的從業人員; (四)鄉鎮企業的從業人員; (五)私營企業和經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 已實行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退休金統籌的全民、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固定工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的固定工,也可同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企業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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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下屬的市社會保險管理處組織實施和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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