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為下年度醫療保險費繳費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同一戶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在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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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持有《寶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可持證件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當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到所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居民醫療保險費補助和登記手續。勞動保障事務站(所)審核確認后,將符合享受醫療保險費補助的居民花名冊報送縣(區)醫療保險經辦中心。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助的低保人員資格實行年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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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員,經本人申請,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居民醫療保險費補助和登記手續。勞動保障事務站(所)審核確認后,將符合享受醫療保險費補助的居民花名冊報送縣(區)醫療保險經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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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城鎮居民參保條件的人員必須在一年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并按年度連續繳費。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參保手續或參加后又中斷繳費的,在辦理新參加或續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應全額補繳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醫療保險費或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未參保和中斷醫保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享受低保和持有殘疾證的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參保或中途斷保者,參保、續保時財政不予特殊補助,個人全額繳費。 參保人員連續繳費10年以上的,根據醫保統籌基金結余情況,按實際繳費年限,可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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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市、縣(區)財政預算,按年度由市財政負責直接劃撥到市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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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穩定就業后,應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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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可用本人醫保個人帳戶結余資金為其直系親屬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個人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憑繳費單據可由所供養的直系親屬所在單位給予50%補助。 個人和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補助費可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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