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一級響應,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決定;二級以下響應,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封閉高速公路24小時以上的應報公安部備案;情況特別緊急,如不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閉高速公路,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批準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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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時,非緊急情況不得關閉省際入口,一級、二級響應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能疏導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采取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應當事先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 (二)一級響應時,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報公安部批準后實施; (三)二級響應時,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可能在24小時以上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同時應當向公安部上報道路基本情況、處置措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后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情況;24小時以內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 (四)具體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實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機關通報一次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進展情況; (五)應急處置完畢,應當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關閉措施,并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24小時以上的,還應當同時上報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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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一級、二級響應時,實施遠端分流,需組織車輛繞道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車輛繞道通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同意,并與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就通行線路、通行組織等有關情況協商一致后報公安部批準; (二)組織車輛繞道通行應當采取現場指揮、引導通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車輛繞道通行和路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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