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以下簡稱強制許可)的給予、費用裁決和終止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和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并作出決定。
|
第三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和請求終止強制許可,應當使用中文以書面形式辦理。 依照本辦法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
|
第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強制許可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強制許可事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一方當事人有兩個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另有聲明外,以提交的書面文件中指明的第一當事人為該方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