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員的自主權。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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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委托職業介紹機構; (二)參加勞動力交流洽談活動; (三)利用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發布招用信息; (四)通過新聞媒體和職業介紹信息網絡發布招用廣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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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 招用未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 (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三)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四)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五)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六)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件; (七)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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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職工錄用備案、就業登記、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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