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審查要點: (一)勞動者的性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二)入職時間、離職時間; (三)女職工本人或男職工配偶的生育時間; (四)產假天數; (五)女職工懷孕或生育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六)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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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二)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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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和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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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條
職工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職工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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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按照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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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只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生育待遇或者《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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