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獎勵辦公室負責制定省專利獎的定量評價指標體系。
|
第二十七條
省專利獎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限額投票方式表決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產生評審結果。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參加,評審結果有效。必要時可以組織答辯。 由評審委員會評為擬獎勵的項目,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二)聯席會議審定。聯席會議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由聯席會議審定的獎勵項目,應當由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
第二十八條
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對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并向聯席會議提交書面考察報告。
|
第二十九條
省專利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省專利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其他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
第三十條
省專利獎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省知識產權局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
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報紙、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