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四)拖欠工資并且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對多次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由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用于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
第四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工資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由企業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因工資支付發生糾紛或者爭議的,企業應當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