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規范檔案服務行為,確保檔案服務質量,根據《福建省檔案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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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檔案服務機構及其檔案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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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檔案服務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的從事檔案整理、保管、修裱、縮微、鑒定、評估、咨詢以及檔案數字化等服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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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檔案服務人員,是指在檔案服務機構中從事檔案整理、保管、修裱、縮微、鑒定、評估、咨詢以及檔案數字化等服務的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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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服務機構的檔案服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在檔案服務人員的培訓、檔案業務與專業技術等方面為檔案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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