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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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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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中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和出國從事勞務、研修活動的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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