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參保人自繳費后的7月1日起在醫保年度內享受相應的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停止繳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的當年7月1日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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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居民患病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在門診緊急搶救死亡或24小時內轉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共同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應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含兒童用藥增補品種)、《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等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一定比例后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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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每次住院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15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650元;外市醫院住院按一、二、三級醫院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8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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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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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支付比例:市內一級醫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二級醫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三級醫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自付60%。異地就醫或轉診至市外的,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相應增加10%。 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滿二年,其統籌基金支付標準增加1%,但最高支付比例增加不能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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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可以建立大額醫療補充保險,以減輕參保人員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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