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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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區域內的企業及其職工;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具有本市戶口的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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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實行市、縣分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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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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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口計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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