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履行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監(jiān)察員共同進行,出示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證件; (二)告知用人單位監(jiān)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三)現場檢查時應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jiān)察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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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與被檢查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應當回避的,有權要求回避。 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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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jiān)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的案件應予登記并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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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案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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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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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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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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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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