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糾正和查處社會保險欺詐行為,規范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反欺詐,是指勞動保障、稅務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進行防范、調查、處理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反欺詐部門和反欺詐工作人員是指勞動保障、稅務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這些部門中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
|
第五條
反欺詐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
|
第六條
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