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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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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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財政、稅務、經貿、工商、公安、建設、監察、衛生、審計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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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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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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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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