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開展有關遺傳性疾病的常規篩選,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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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建立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業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業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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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業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業務。 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業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注冊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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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劃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業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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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育齡婦女做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或者非法摘取節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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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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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業務。計劃生育技術業務的基本項目包括:避孕藥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業務基本項目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業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業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業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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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并發癥或者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鑒定為節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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