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失業人員培訓管理,鼓勵失業人員參加各類培訓,提高失業人員再就業能力,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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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失業人員參加公共培訓、技能培訓、定向培訓、隨崗培訓及其培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失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按照我市創業培訓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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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失業人員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承辦各類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并根據市場需求適時確定并公布政府補貼培訓項目、培訓周期、補貼標準等。 失業人員培訓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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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行培訓與就業相銜接的原則,培訓補貼的支付比例應當根據失業人員培訓后的就業狀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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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失業人員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或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每年應做出相應的資金預算,保障失業人員各項培訓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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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失業人員每人每年可參加一次政府給予補貼的技能培訓。 失業人員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指導下參加政府補貼的定向培訓和隨崗培訓,不受前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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