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及時、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單獨參保者應按醫保部門的規定按時足額申報繳費基數。 (一)申報時間。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單獨參保者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下年度醫保繳費基數,通過代理機構參保的個人同時繳納下年度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在1個繳費年度內只申報1次,如發生誤報需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備案,待下年度申報時調整。逾期不申報繳費基數的單位,暫按上年繳費基數的110%核定;次年進行稽查時,高于實際工資總額的不減繳費基數,低于實際工資總額的須補繳保費。 (二)申報標準。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按照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申報,統計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執行。職工工資總額申報數額應在單位內部公示或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申報。列入政府解困范圍的用人單位職工,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申報。 (三)個人申報。個人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申報。靈活就業人員實際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應按其實際工資總額申報。下列人員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申報繳費基數: 1.持有有效《就業登記證》,尚未就業的人員; 2.持有畢業2年內的《畢業登記證》,尚未就業的人員; 3.《低保證》、《特困證》持有人及其家庭成員; 4.持有《殘疾證》的人員。 (四)醫保經辦機構定期會同市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繳費基數進行稽查稽核,對少報、瞞報的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
第十三條 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標準。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上年實際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繳納;在職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后個人續保的人員,當年按原單位申報的基數繳費,次年起按上述第十二條 第三款規定的基數繳費。 |
第十四條
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醫保經辦機構委托銀行辦理醫療保險費托收,用人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變更。有特殊情況的用人單位,經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可以直接到經辦機構或協議銀行繳費;個人參保在醫保代理機構或協議銀行繳費。 (一)日常征繳。10人以上用人單位按季繳費,10人以下用人單位及個人參保按年繳費。繳費期間用人單位因人員變更發生的基金增減按月調整。 (二)補繳。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核查是否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月起即為該職工繳納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短缺的應補繳。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續保。退休變更人員有中斷保險歷史及累計繳費年限不足時應補繳。事業單位改企業,符合提前退休規定的人員,由單位和職工一次性補繳提前退休年齡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高額醫療費用統籌金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或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判定補繳的,應辦理補繳。 (三)預交。原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在職人員預繳2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為退休人員繳清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后,退休人員納入全市醫療保險統一管理);為符合退養、協保的人員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保險費及不滿規定繳費年限的保險費;為離休和1—6級殘疾軍人繳清10年醫療統籌金。 |
第十五條
大病高額醫療費用統籌金及特殊醫療補充保險費隨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交繳。 (一)大病高額醫療費用統籌金,用人單位在職和退休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均由單位代扣代繳。破產單位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每年11月至12月到醫保經辦機構或協議銀行繳納。 (二)參加特殊醫療補充保險的公務員及原各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由單位按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總額的3%繳納特殊醫療補充保險金。 (三)參加特殊醫療補充保險的全國、省、市級勞動模范和同等級別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分別按本人上年工資總額的8%、6%、4%由單位為其繳納特殊醫療補充保險金(優秀拔尖人才比照市級勞動模范標準,下同)。 (四)其他參加特殊醫療補充保險的對象,由用人單位按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總額之和的2%繳納特殊醫療補充保險金。 |
第十六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資金和政府財政補助的資金組成。 (一)原享受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半勞保待遇的人員、原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兒童醫療統籌和企業勞保醫療待遇的職工子女,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和個人各承擔一半。 (二)經民政、總工會等部門核準的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優撫對象、在鄉精簡老職工、特困職工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由社會醫療救助資金支付。 (三)本市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非職工居民,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照顧政策:應由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由政府財政資金補貼一定比例。 (四)本市戶籍的居民自2004年起連續參保,且其家庭成員全部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達到70周歲時個人不再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政府財政全額補助。 (五)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第2年起,如未能及時續費造成停保將視作欠費處理。續保時須補繳以往全部欠費,補繳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報銷。 |
第十七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按鄉鎮(街道)、社區、村(居委會)逐級落實。居民個人在社區、村(居委會)或代為征收的機構、銀行繳費。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代辦繳費。 |
第十八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的歸集。各轄區負責本區財政補助配套資金的安排;負責歸集居民個人繳費。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配套資金的安排。財政補助配套資金及居民個人繳費應在每年3月底前歸集到基金專戶。學生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配套資金,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歸集到基金專戶。 |
如果此法規有錯誤,請您糾正。請點擊此處 提交錯誤內容或者您糾正的內容!
您想查找的法規我們沒有收錄?請點擊此處 提交沒有收錄的法規!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