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的臨時工、季節工及試用人員,其勞動保險待遇暫定為下列各項: 一、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待遇與一般工人職員同。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后完全喪失勞動力而退職者,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12個月;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間以3個月為限,其醫療待遇與一般工人職員同。停工醫療期間,在3個月以內者,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月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50%;滿3個月尚未痊愈者,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本人工資3個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 三、因工死亡時,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發給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發給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12個月。 四、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企業的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3個月。 五、懷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職員,其懷孕檢查費、接生費、生育補助費及生育假期與一般女工人女職員同;產假期間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產假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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