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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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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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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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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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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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除本法的規定外,另由軍事條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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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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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得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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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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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各軍區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規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務。兵役工作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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