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待遇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和《麗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證》),是參保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憑證。參保人患病住院時,應持《社會保障卡》和《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非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基金不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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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自繳費之次月起當年所發生的符合云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參保人停止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年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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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為: (一)參保人每次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為500元,二級醫院為300元,一級醫院為100元;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按比例共同負擔。其中參保人自付比例為: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40%,一級醫院30%。轉出統籌地區外的個人負擔比例在原基礎上提高5%; (三)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2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部分,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超過部分由個人或通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一個自然年度內保當期住院醫療費用,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缒甓茸≡褐委煹模侄谓Y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接,但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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