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培訓券由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統一印制,市財政局監制。印制數量根據省下達的當年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培訓任務和就業再就業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上級補助資金安排情況統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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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加快培訓券周轉使用,做好年度間的銜接,市里在每年年底前,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市補助資金額度,提前印制并發放下年度培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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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培訓券包括正面和背面,并添加防偽標志(具體式樣見附件1)。正面和背面分為正券和副券(存根)兩部分。培訓券正面正券包括編號、培訓券全稱、培訓券面值、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碼、印制單位全稱、培訓券有效期;副券(存根)包括編號、培訓券全稱、培訓券面值、學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家庭住址。正面正券和副券(存根)中間套印印制單位全稱。培訓券背面副券(存根)包括擬培訓項目;正券包括培訓項目、技能等級、就業單位、學員簽名、培訓單位(簽章),以上內容由學員在培訓結束時填寫。同時包括使用說明、監督電話、審驗單位意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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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培訓券面值為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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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培訓券采取10位數編碼,第一、第二位為地區號,第三、第四位為年度號,后6位數從000001號開始編碼,實行連續編碼(具體編碼規則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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